(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中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增强协会凝聚力、约束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中药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权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员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工作中如有重要事项需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三条 协会面向本市从事中药行业及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吸纳会员,暂不接纳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确认。
第四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是由本行业同业企业与大健康产业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五条 入会程序包括:申请、审核、批准、发证、公告。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入会申请书》一并承诺拥护本会《章程》;
2、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审核。秘书处对申请资料的齐全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及时告知其补正,对不符合入会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三、批准。按《章程》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对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单位名单及基本情况,在协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会长确认、秘书处同意,书面通知新入会单位。
四、发证。新会员凭会费缴纳专用收据领取会员证书。
五、公告。秘书处将新会员单位名单在协会官网上公告。
第六条 会员平等享有如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会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行规公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经授权协会开展工作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担任协会职务的会员还应积极履行其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有1名负责人为行使其会员职权的代表。担任协会理事、监事的会员单位代表应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由其指定责任心强、熟悉本行业,且具有相应履职能力的人员。担任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的会员单位代表还应具备协会《章程》规定的相应条件。
会员单位更换代表,须书面提出申请并推荐具备相应条件的继任人选,经协会秘书处同意;理事及监事的变更按照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办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的变更须分别经理事会、监事会选举通过。
第九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籍相应变更:
一、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单位合并其会籍由存续方或新设方承继,原会员单位担任协会理事、监事职务超过一个的,承继会员单位可申请继任其中一个职务,其余职数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决定是否增补、如何增补。
二、分立。会员单位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单位的,原会员资格可由其中一个承继,其余单位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合并和分立过程中发生会员单位代表变更时按本办法第八条办理。
第十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再符合《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会员单位破产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
四、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且经过两次催缴无效的;
五、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受到协会除名处分的。
除上述第六款情形须经会员大会审议外,其它由秘书处核实情况,经会长会审议并向理事会备案。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秘书处应及时收回其会员证书,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其所缴纳的会费不再退回。
第三章 日常联系
第十一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秘书处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建立会员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从入会的第二个年度开始应在第一季度末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
新入会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缴纳首年度会费:6月30日(含)前批准入会的按会费标准缴纳;7月1日之后批准入会的按会费标准的半数纳;允许新会员一次性缴纳两个年度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函告本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会员单位代表、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可以通过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议及专业委员会向协会反映情况和建议,也可以通过协会网站、电话、微信等方式与秘书处互动。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应利用召集会议、走访接访、专题调研、征询意见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会员之间的联系沟通,了解会员的情况和需求,增强协会为会员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十五条 协会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奖惩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度的贯彻执行,以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对认真履行会员义务,为上海中药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本会可视情形给予评先评优、通报表扬、会议表彰、媒体宣传等褒扬,以资鼓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以及协会《章程》、制度和自律公约的会员单位,本会可视其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给予警告约谈训诫、内部通报、媒体曝光、公开谴责或除名等惩戒处分。其可能触犯行政法规、甚至违法的,将提请并协助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是承办会员奖惩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信息收集、接受申请、申诉和举报、投诉,拟定、送达相关文件文书,落实奖惩具体措施。专业委员会负责会员奖励的评定推荐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并提出奖惩建议。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对协会实施的奖惩如有异议,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意见、陈述理由和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惩戒:
一、主观恶意违法违规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一年内受到两次内部通报批评以上惩戒处分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惩戒: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较轻的;
二、主动如实报告其违规行为且诚恳认错悔改的;
三、积极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