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2016年上海医药商业行业
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医药商业企业:
为做好2016年上海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工作,根据《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操作说明(草案)》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间
全市备案受理时间统一为2016年5月16日至7月30日。
二、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内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经所在企业考核合格,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备案登记:
1、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4、药学(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取得相关专业(医学、护理、生物、化学)学历(或学位),应比照以上第(1)-(4)项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各学历(或学位)后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要求,再增加2年。
三、网上申请
登陆“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网站”(www.spta.cn)或“上海中药行业协会网站”(www.stcma.cn)进入《上海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平台》,由企业负责药师管理人员,按照申请备案药师(中药师)表格填写要求完成 “药师网”申请工作,在通过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企业负责药师管理人员将书面材料提交至相关协会供核对,逾期未提交的视作放弃申请。
四、需交验的材料
1、材料封面格式
⑴上行为:企业名称(全称)、药师姓名,
⑵下行为:交验的材料,按装订程序编号,全部材料统一使用A4型纸张);
2、材料
⑴ 加盖企业印章的《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表》(由“药师网”)打印;
⑵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⑶ 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⑷ 非本单位从事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⑸ 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⑹ 个人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
⑺ 近期免冠2寸证件照1张。
以上全部原件经校验后当面退回。
3、业绩报告要求:
题目: x x x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
⑴ 本人基本情况概述
内容包括姓名,学历,参加工作单位时间,现从事的工作岗位等。
⑵ 工作介绍,取得的成绩
是报告的重点,主要是写本人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专业技术工作的情形。内容:认真钻研业务技术和技能、开展药学服务的心得,以及工作经验教训等等。
⑶ 自勉
⑷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⑸ 1000字以上
五、审核
1、企业在“药师网”上申请的信息应与书面材料一致,申报材料不一致或材料缺省的视作初审不通过,业绩报告未按要求的视作初审不通过,协会暂缓备案审核,直至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审核。
2、审核内容
⑴ 申请人是否属于申请条件范围;
⑵ 申请人是否根据所学专业,从事的专业工作选择专业申报;
3、经审核交验的材料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给予“初审通过”的审核意见。对“初审不通过”的人员,行业协会向申请企业告知原因。
4、 “审核通过”的人员,经培训后,由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分别给予药师(中药师)任职资格证书。
五、备案费
备案登记资料费每人50元,由企业统一付费,对“审核不通过”的人员,所交费用不退回。
六、有关说明
1、本市医药商业企业是指具有本市《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备案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到申请年度的当年年底。
七、伪造学历及专业工作年限、抄写业绩报告、居住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经查实,2年内不得申请备案,记录诚信档案,并予以通报。
八、本通知未提及的事项,参照《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操作说明(草案)》规定执行。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WORD版:2016年中药师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