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办法》的精神,为保证药师备案登记工作在全市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操作说明。
一、工作职责及分工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负责本市医药商业企业药学人员的备案申请,上海中药行业协会负责本市医药商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药学人员的备案申请。协会分别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受理企业药师备案的申报、审核、培训、发证与汇总。
二、备案受理及审核
(一)申请管理
1、药品批发企业、药品连锁公司应设立一名相对稳定的专(兼职)人事管理人员,负责药师(中药师)备案管理工作,并在开展网上备案登记前将人员及联系方式上报协会。
2、药品批发企业以公司总部为单位、药品连锁公司(包括直营店及加盟店)以公司总部为单位、单体药店以药店(有分店的以总店)为单位,向协会申请备案。
备案申请由网上登记和书面材料验证二部分组成。
(二)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内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职人员,经所在企业考核合格,可申请备案登记:
1、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4、药学(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取得相关专业(医学、护理、生物、化学)学历(或学位),应比照本条第(一)-(四)项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各学历(或学位)后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要求,再增加2年;
(三)申请流程
1、企业可登陆“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网站”(www.spta.cn)或“上海中药行业协会网站”(www.stcma.cn)进入《上海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平台》(以下简称“药师网”)“药师(中药师)信息录入”的操作界面,点击“用户录入”按照表格填写要求将申请备案药师信息逐项填写到对应的内容项,完成 “药师网”申请工作。
2、网上用户登录名(账号)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批发企业由“沪AA”开头,后加“7位数字”;连锁企业由“沪BA” 开头,后加“7位数字”;单体药店由“沪DA” 开头,后加“7位数字”;初始密码为(123456),登陆后,请自行修改密码。
3、“照片上传”的操作
上传的照片文件大小不能超过“200kB”,否则无法完成照片上传。在执行照片上传的过程中,根据网络环境,需要花费几秒钟的时间,请耐心等待直至完成照片上传。
4、申请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表》由“药师网”打印。
备案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应使用A4型纸张,标明目录按序装订,提交协会审核并存档备查。
需提交的材料:
(1)提交材料目录;
(2)加盖企业印章的《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表》;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5)非本单位从事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6)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7)个人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
(8)近期免冠2寸证件照2张(其中1张贴在备案登记表)。
以上全部原件经校验后当面退回。
5、企业应在通过“药师网”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企业负责药师管理人员将书面材料提交至相关协会供核对,逾期未提交的视作放弃申请。
(四)审核要求
1、企业在“药师网”上申请的信息应与书面材料一致,申报材料不一致或材料缺省的视作初审不通过,协会暂缓备案审核,直至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审核。
2、审核内容
(1)申请人是否属于申请条件范围;
(2)申请人是否根据所学专业,从事的专业工作选择专业申报;
3、经审核属于《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办法》范围的,给予“初审通过”的审核意见。对“初审不通过”的人员,行业协会向申请企业告知原因。
4、 “初审通过”的人员,应参加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分别给予药师(中药师)备案通过意见。
三、填表说明
备案号由协会药师备案工作人员填写,其他栏目由备案药师或所在工作单位经办人员用汉字填写。有关项目如下(按填表顺序):
户籍关系 |
本市户口 居住证(提供满一年《上海市居住证》) |
身份证号码 |
2代身份证 |
申请类型 |
(备案专业) 药师 中药师 |
执业范围 |
批发 连锁 单体 |
毕业时间 |
最高药学专业毕业时间 |
学 历 |
中专 大学专科 大学本科 硕研以上 |
所学专业 |
药学、中药学, 相关专业(医学 护理 生物 化学) |
申报单位 |
公司总部, 单体总店, (全称) |
公司聘用时间 |
(专业工作年限)在医药商业行业内从事药学工作的年限 |
工作单位 |
x公司x分公司 x公司x药店 |
专业工作经历 |
是指在医药商业企业参加工作的经历 |
四、 备案受理时间
因药师(中药师)职称由考试制向备案制转移,且工作职能也由政府部门向行业协会转移。行业协会为认真承接好该项工作,不断不乱做好药师(中药师)备案,因此采取试点、集中启动、正常运转三个时间段。
(一)“药师网”试点期
时间:4月30日至5月15日。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和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将分别选择2-3个企业作为备案受理试点单位。
(二)集中启动期
1、批发企业
5月15日至5月25日。
2、连锁公司
5月25日至6月10日。
3、单体药店
6月10日至6月20日
(三)正常运转期
原则上,每年集中2次进行申请,上、下半年各一次。具体时间由协会在网上另行通知。
五、备案费
备案登记资料费每人50元,由企业统一付费,对“审核不通过”的人员,所交费用不退回。
六、有关说明
1、本市医药商业企业是指具有本市《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备案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到申请年度的当年年底。
3、伪造学历、资历等相关证明材料的,2年内不得申请备案。
七、协会备案受理联系人
1、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联系人: 严家浩 联系电话:64670150
汪士清 64376054
2、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联系人: 孙玉娟 联系电话:63128730
俞鹏飞 63216177
附件:从事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https://pmtec86fa-pic7.websiteonline.cn/upload/20140504034013726.doc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电话:021-63234074
邮箱:scda228@vip.163.com
zyxh@stcma.cn
地址: 上海市福州路107号226室(邮编:200002)
| 协会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