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药行业协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监事会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中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须有3名以上监事组成,同时设立监事长一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在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九条 本制度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监事会解释。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