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开始,中药配方颗粒的备案制度正式实施。多地省局在近一周内陆续发出各自的实施意见,基本都是NMPA文件的COPY,所以还是再次学习国家局的文件好了(中药配方颗粒,牛气冲天可期)。10个月前,NMPA等四个部委发布了《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决定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其中下列8个关键词是公告的核心内容:
10月29日,NMPA发布了《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药注〔2021〕94号》,其中最主要的一条便是,在2021年11月1日前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可以在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医疗机构内按规定使用。这个和每一版药典出台后的公告原则一致。
颗粒饮片诞生以来,褒贬不一,虽然《公告》也明确坚持中药饮片的主体地位,但存在即有其合理性。NMPA明确颗粒饮片按照饮片管理,标准也允许国家标准为主和省级标准补充的饮片标准模式。但物质形态上,颗粒饮片还是和中成药的颗粒剂更接近一些。至少生产许可中要求复合颗粒剂生产能力,设定有效期也是中成药的要求。尽管有了公告的内容已非常具体,但以下几点还是值得进一步关注的。
《22号公告》提出生产企业应当自行炮制用于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的中药饮片,同时企业又必须具备颗粒剂生产许可。如此要求,生产企业需要做成目前饮片企业和制剂企业的集合体。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人员配备是很大的考验。
提出可由生产企业委托具备储存、运输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但要求的具体经营范围是饮片还是中成药,没有明确表述。
《公告》提出要加强检查、抽检和监测,前两项容易做到。监测方面,就目前以制剂监测的体系能力和水平,几乎没有可能完成。这也是未来各地的药物警戒工作中要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