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公布

来源:综合“央视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等消息报道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6-12-26 | 557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主席习近平1225日签署第五十九号至六十二号主席令。第五十九号主席令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12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71日起施行。

中国中医药法(草案)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时增加规定,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同时明确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近年来中国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业发展迅速,但也存在标准缺失、服务不规范等问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发展和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规定。对此,三审稿增加上述内容。

三审稿同时增加规定:国家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国家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明确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同时,三审稿进一步加强了对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增加规定: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国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章(中医药服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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