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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上海医药商业行业中药师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培训部 | 作者: | 发布时间:2021-04-20 | 183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操作说明(草案)》的规定,2021年上海医药商业行业中药师备案登记工作即将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间
   1、 备案受理时间:2021420日至1029日。

2、 材料收取时间:每周一、周四两天,(上午9:15-11:00,下午1:30-3:30)。
    二、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内,年龄在60周岁以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备案登记:
   1、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半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药学(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5、取得相关专业(中药制剂、中药资源学、药剂学、中药检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学历(或学位),比照以上第(1-4)项取得中药学专业各学历(或学位)后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要求,再增加1
    三、申请程序
   1、网上申请
    登陆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网站(www.stcma.cn)”进入“上海医药商业药师备案平台”,按照申请备案中药师填写要求完成录入工作。

2、现场交验材料审核

为了做好疫情期间的防控工作,落实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措施,请各申报单位按以下要求加以配合:

{C}Ø  {C}为避免人员聚集,各申报单位在通过审核后,由企业负责中药师备案工作的管理人员提前电话预约送交时间,将书面材料提交至中药行业协会培训部核对,逾期未提交的视作放弃申请。

{C}Ø  {C}提交材料人员进入协会须出示“随申码”、测量体温、佩戴口罩。

(一)需提供的材料(原件经校验后当场退回):
1)材料封面

2)加盖企业印章的《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表》(由“备案平台”打印);
  3)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 毕业证书和毕业证书鉴定证明(原件、复印件);
    中专及学信网无法验证的由申报企业人事部门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或毕业学校提供相关证明。
  5)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证明:

{C}Ø  {C}本市户籍的,需提供劳动手册或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原件、复印件);

{C}Ø  {C}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和申报当年的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原件、复印件);

  6)个人从事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
  7)承诺书。

8)近期免冠2寸证件照1张。
(二)提交材料的要求:

全部材料统一使用A4型纸张,按“需提供的材料”顺序排列成册。

1) 材料封面格式:
    上行为:企业名称(全称)、拟备案中药师姓名;
    下行为:按材料装订顺序编号,成文。

2)业绩报告要求(1000字以上): 

题目: x x x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
    ⑴ 本人基本情况概述:内容包括姓名、学历,参加工作单位时间,现从事的工作岗位等;
    ⑵ 专业技术工作介绍:此内容是报告的重点,主要叙述本人在现有工作岗位上专业技术工作的情况:认真钻研业务技术和技能、开展药学服务的心得,以及工作经验教训等等;
    ⑶ 自勉
    ⑷ 本人签名,         日;
     四、审核
    1、申请人在“备案平台”上申请的信息应与校验的材料一致,不一致或材料缺省的视作初审不通过,业绩报告未按要求的视作初审不通过,协会暂缓备案审核,直至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审核。
    2、审核内容
     ⑴ 申请人是否属于申请条件范围;
     ⑵ 申请人是否根据所学专业,从事的专业工作选择专业申报;
    3、申报材料审核通过的人员,
及时通知培训(到达开班人数滚动培训),经培训后,由上海中药行业协会颁发“中药师任职资格证书”。
    五、备案费
    备案登记资料费每人50元,由企业统一付费,对审核不通过的人员,所交费用不退回。
    六、有关说明
    1、本市医药商业企业是指具有本市《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申请人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是指在取得相关学历前后,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工作的年限总和,其中:本市户籍的原则上参照《劳动手册》,非本市户籍的原则上参照上海市“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工作年限计算到申请年度的年底。
    3、备案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
    4、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请备案;伪造学历、专业工作年限及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抄袭业绩报告的,经查实,2年内不得申请备案,记录诚信档案,并予以通报。
    5、本通知未提及的事项,参照《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操作说明(草案)》规定执行。
    七、材料提交地点:福州路107235

咨询电话:63216177  吴老师  姚老师
八、本通知由上海中药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