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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操作办法”发布

来源: | 作者: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 | 发布时间:2025-10-31 | 4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规范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管理,优化挂网服务,根据全国各省形成的挂网规则共识相关要求,结合本市挂网规则,现制定药品挂网操作办法如下:

第一条 挂网申报主体

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统称“企业”)。

第二条 挂网申报内容

企业供应公立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品,以及供应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药店”)的所有医保药品应在省级平台公开挂网挂价。

企业申报药品挂网需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如实披露必要的价格信息。企业承诺主动提供药品追溯码信息,配合做好扫码工作。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要求,提交书面守信承诺;对申报药品价格涉嫌商业贿赂、垄断涨价、涉税违法等重大失信情节时授权查询相关药品增值税发票信息做出承诺;按照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要求上传自主承诺书。

第三条 落实企业自主定价

    药品价格主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符合本市挂网要求的,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条 药品分类挂网

(一)新上市药品首发挂网

具体以医保部门另行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

(二)参比制剂、创新药品、优先审评审批药品、参照药

1、申报条件:参比制剂、创新药品、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批准上市的药品、参照药直接申报,优先挂网。

2、价格规则:

①同种药品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包括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剂型、规格和包装间的差价比价关系;以及不同渠道的差价比价关系。

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同厂牌同种药品新申报挂网价的,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按差价比价关系换算的结果,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就低比较。

剂型、规格和包装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对于厂家相同、成分相同的药品,企业申报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差价比价关系。

不同渠道间的差价比价关系:企业申报挂网价原则上应与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集中区间价格保持相当。

②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以同种药品(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

(三)政府定价范围药品

1、申报条件:政府定价范围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直接申报挂网。

2、价格规则:挂网价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或备案价。

    (四)医保目录谈判、竞价形成价格的药品

1、申报条件: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直接申报挂网。

2、价格规则

①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挂网价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若新增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企业须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由双方根据协议条款明确新增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并按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挂网。

②协议期内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其挂网价应符合下述“常规药品”价格规则。

③通过竞价纳入医保目录的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

(五)国家组织集采、续约药品

1、申报条件:国家组织集采、续约范围内药品直接挂网。

2、价格规则

①中选药品:主供和备供药品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非主非备及第二备供药品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中选企业增补新规格的,以中选价为基准按照差价比价关系确定挂网价。

②未中选药品:挂网价应符合本市的价格治理要求(以该批次集采本市落地方案为准)以及同种药品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未过评药品挂网价不高于本市主供/备供中选价;过评药品以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参比制剂以过评药品最高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

(六)国家联盟集采、续约药品

1、申报条件:国家联盟集采、续约范围内药品直接挂网。

2、价格规则

①中选药品:集采中选药品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非供应本市的药品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

②未中选药品:挂网价应符合同种药品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未过评药品挂网价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生物类似药除外)以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以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中成药、生物类似药以日均治疗费用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黄标价格,以日均治疗费用最高中选价的5倍为红标价格。

(七)短缺药品

1、申报条件:符合《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挂网条件的短缺易短缺药品直接挂网。

2、价格规则:首挂和首涨短缺药品按照《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挂网。其他非首挂首涨短缺药品,按照下述“常规药品”有关规则执行。

(八)常规药品

1、申报条件:需要有15个(含)以上省级挂网价格;或在15省中有10个(含)以上省级挂网价格(15省指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重庆、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河北、辽宁、湖北、湖南)。

2、价格规则

①符合同种药品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同参比制剂、创新药品、优先审评审批药品、参照药价格规则①)

②符合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a、过评化学药品:本地平台申请挂网的过评同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存在多个参比制剂取最高挂网价,当参比制剂挂网价高于同种药品(参比制剂除外)最高价的1.8倍时,以同种药品(参比制剂除外)最高价的1.8倍作为计算锚点]。以过评同种药品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b、未过评化学药品:本地平台申请挂网的未过评同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计算锚点同上)。无过评同种药品时,以未过评同种药品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种药品时,未过评同种药品挂网价同时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

c、中成药: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折算价的3倍为黄标价格,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折算价的5倍为红标价格。

d、生物制品(生物类似药除外):以同种药品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e、生物类似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照药挂网价格的80%。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折算价的3倍为黄标价格,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折算价的5倍为红标价格。

(九)备案药品

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允许公立医疗机构先采购使用,后补办挂网手续。由公立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备案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

    公立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5%(通常为50个)。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议价药品与专科医疗机构专业范围不对口的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严格控制备案药品数量。

此外,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挂网价不高于企业承诺价,同种药品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承诺价为基准,按差价比价确定挂网价。同种药品其他厂牌,按不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重新确定挂网价格。未挂网药品,挂网价不高于黄标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3年内,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平台原则上暂停受理。

第五条 挂网药品管理

(一)规范实际采购价格登记

药品挂网价格为企业承诺供应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挂网价格的,按实际采购价在本市平台进行登记。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竞价药品以及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含续约)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再与企业协商议定实际采购价格。

(二)落实分区管理

挂网药品的状态分为“活跃区”和“不活跃区”。连续2年采购平台无实际交易的药品自动转入“不活跃区”,原挂网记录后台长期留存备查,不在前台展示。企业不配合价格风险处置等原因被暂停采购资格的,接受处置要求后可恢复挂网。

(三)风险提示标识

黄标价格的药品,采购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黄色,医疗机构采购和药店报备零售价格时弹窗提示“同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红标价格的药品,采购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红色,医疗机构采购和药店报备零售价格时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种药品有其他企业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

第六条 动态调整

1、药品挂网一览表数据原则上每半年更新一次,作为新申报药品挂网参照依据,同时对已挂网药品价格进行动态调整。

2、已挂网药品价格符合差价比价关系的,维持原价格水平;因生产成本、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等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在符合前述规则的条件下,可比照《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的具体做法,申请办理价格调整。

第七条 申报流程

企业通过门户网站(www.smpaa.cn)登录医保招采子系统(企业业务登录)维护提交药品申报信息。企业应按《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要求提交药品基础信息、挂网价格等信息,对药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信息以企业承诺为准。

自企业提交药品申报资料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挂网。原则上每周发布审核通过的药品挂网信息。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药店需参考药品挂网价格自主制定零售价格,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定点药店价格和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阳光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价采发〔2021〕26号)有关要求,通过上海医保招采子系统上传最高零售价格信息。药店的最高零售价格原则上不超过药品挂网价加成后的价格,差价率的规定参照定点药店医保服务协议执行,线上线下价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2、原本市挂网药品价格不符合本操作办法有关规定的,将开展价格治理,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3、本操作办法自发布起实施。《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药品分类挂网全面议价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2〕18号)《关于优化本市药品挂网采购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4〕24号),自操作办法实施之日起作废。

 

            来源: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